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方太郎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
时间: 2025-03-18 17:10:35 | 作者: 3D效果图
产品概述
经查,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,你公司将持有的算计15,000万元大额存单转让给相关方扬州金泉旅行用品股份有限公司,买卖价款为本金加应计利息合计15,326.61万元,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.88%。你公司未对该项相关买卖及时实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揭露发表职责,迟至2024年11月28日才进行审议、发表。
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办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、第四十一条的规则。公司董事会秘书方太郎作为直接担任信息揭露发表业务的主管人员,未能勤勉尽责,对上述行为负有首要职责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办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条的规则。依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办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们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办法。
你们应当依照有关规则法令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则的要求,强化信息揭露发表办理,严厉按规则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职责,并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。
假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